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智能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教育事业发展,提升我国智能教育水平,促进科技人才梯队建设,特设立“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教学成果激励计划”(以下简称“CAAI教学成果激励计划”)。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CAAI教学成果激励计划激励范围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入选特等类不多于2项,一类不多于10项,二类不多于20项。根据当年申报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当年各类别的数量,保证激励质量。


第四条 参加CAAI教学成果激励计划评选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立德树人,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2直接承担人工智能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教学成果完成的时间应不少于三年,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至少两年实践检验,具有先进性、示范推广作用。实践检验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研讨、论证和制定时间。

 

第五条 本奖项实行单位推荐制,可推荐的单位包括CAAI分支机构、CAAI理事单位或单位会员、省级人工智能学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学校、科研院所。单项教学成果完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联合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增加一个单位可增加1人。


第六条 推荐项目需提交推荐书和成果总结及证明材料。推荐书电子版和书面版需保持一致。


第七条CAAI教学成果激励计划旨在激励在中国人工智能领域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或教育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工作者或是教育管理者。评定标准如下: 

          1.在我国人工智能领域,育人导向突出,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关注破解人工智能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贴近一线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关注内涵建设和智能教学质量提高;推进智能科技教育理论创新,经过实践检验,有突出示范性和实用性,效果显著,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成果可入选一类。

          2. 在我国人工智能领域,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智能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贴近一线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推进智能教育理论创新,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经过实践检验,具有较好实用性和示范性,且取得较好成效的成果,可入选二类。

          3. 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智能科技教育成果特别显著、推动智能科技教育领域发展作用特别明显,具有普及、示范应用的成果,可以入选特等类。


第八条 学会邀请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委会主任、专委会主任、常务理事,以及外聘院士和专家等组成CAAI教学成果激励计划的评审委员会,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   

          1.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年度评审专家委员会;

          2. 审定计划评审结果;

          3. 异议处理;

          4. 为完善激励计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5. 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CAAI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营工作。具体包括:

          1. 组织CAAI教学成果激励计划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收集对本计划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等;

          3. 受理社会赞助;

          4. 组织承办系列活动。


第十一条 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 初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以网评方式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奖励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2. 终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一类应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评专家通过,二类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会评专家通过。

          3. 公示:终评结束后,在学会官方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需要在异议期内向学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接受被参评项目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2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回避;

          3其他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的处罚,且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担任评委。


第十三条 申请参评的人士和推荐者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赠与或以变相形式赠与钱物;

          2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3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工作人员打听评审消息。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的处罚;如推荐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则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四条 有如下情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终评时,评审委员会成员作为项目完成人的项目参评;

          2评审委员会委员与已入围项目完成人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被认为有碍公正评审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罚结果,由学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学会通过官方渠道公布入选“CAAI教学成果激励计划”名单。


第十七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对入选的项目颁发入选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过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教学成果类奖项或计划等的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九条 在评议过程中,若发现参评项目有完成人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项目的参评资格;若在公布入选结果之后发现上述问题,学会将取消其入选资格,收回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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