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2019年10月2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9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CAAI。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领导全体会员,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相关活动,推动中国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领导全体会员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创新研究,促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发展;
(二)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带动全社会学习、宣传和应用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在国民经济主战场发挥突击队作用;
(三)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四)协作研究科学难题,共商技术攻关,促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不断发展;
(五)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咨询与培训;
(六)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水平;
(七)推动和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学科发展与学科建设;
(八)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专业期刊和普及刊物;
(九)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和出版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学术专著、教材、专业文集以及科普著作;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产品与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和编制,为国家制定智能产品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学术评审、技术鉴定和学术奖励;
(十三)发现、培养和举荐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及相关领域人才;
(十四)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相关本领域的技术项目科学论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第十条 对个人会员,根据其在专业工作和本会活动中的实际贡献和所发挥的作用来确定其级别,具体可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会士。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网上注册。
(二)经本会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人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级别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会员:大学在校学生(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总部也接收学生会员的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确认其会籍。
(二)普通会员:本科生毕业工作两年以上、硕士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博士生毕业者,个人提出申请,并由1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总部也接收普通会员的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确认其会籍。具有学生会员资格者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毕业以后即可以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三)高级会员:普通会员会龄在5年以上(有突出成就和贡献者不受此限制),在本领域取得显著业绩者,个人提出申请,并由1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由对口专业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会士:担任高级会员5年以上(有特别突出成就和贡献者不受此限制),在本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者,由2名会士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申请与审批程序
单位会员可以是本会业务领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申请单位会员的单位可向本会总部或对口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退会的程序与规则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处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具备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本会承担。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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