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科技进步,鼓励企业在智能领域的创新性研究和突破,特设立“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以下简称“CAAI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

第二条 本办法所激励和评选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具有支撑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和激发员工创新精神的优秀体制机制的法人单位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三条 CAAI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每年评选一次,入选企业不多于10家。

第四条 参加CAAI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为本企业通过开发运用智能领域科技等手段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通过创新机制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包括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升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2.企业需为独立法人单位,同时在申报截止前需成立须满四年,且具备两年以上的经济效益和盈利水平。

3.企业需为CAAI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计划实行单位推荐制,可推荐的单位包括CAAI分支机构、CAAI理事单位或单位会员、地方人工智能学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六条 推荐项目需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电子版和书面版需保持一致。

第七条CAAI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评选标准如下: 

企业在技术开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并进行自主创新技术,同时对解决行业、区域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实现行业技术跨越和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同时为完成单位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的,可入选激励计划。

第八条 学会邀请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委会主任、专委会主任、常务理事,以及外聘院士和专家等组成CAAI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的评审委员会,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年度评审专家委员会;

2.审定计划评审结果;

3.异议处理;

4.为完善激励计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5.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CAAI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营工作。具体包括:

1. 组织CAAI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收集对本计划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等;

3. 受理社会赞助;

4. 组织承办系列活动。

第十一条 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 初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以网评方式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2. 终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入选激励计划的论文应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评专家通过。

    3. 公示:终评结束后,在学会官方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需要在异议期内向学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接受被参评项目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2.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回避;

3.其他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的处罚,且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担任评委。

第十三条 申请参评的人士和推荐者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赠与或以变相形式赠与钱物;

2.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3.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工作人员打听评审消息。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的处罚;如推荐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则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四条 有如下情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与已入围企业有可能被认为有碍公正评审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罚结果,由学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学会通过官方渠道公布入选“CAAI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激励计划”名单。

第十七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对入选的论文颁发入选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过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类奖项或计划等的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九条 在评议过程中,若发现参评项目有完成人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项目的参评资格;若在公布入选结果之后发现上述问题,学会将取消其入选资格,收回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202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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