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科技进步,鼓励创新性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特设立“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以下简称“CAAI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

第二条 本办法所激励和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是指在申报受理截止日期的2年内获得了在智能科学与技术及其相关领域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CAAI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每年评选一次,入选激励计划的论文不多于10篇,入选激励计划提名的论文不多于5篇。

第四条 参加CAAI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论文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智能科学与技术及其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关键技术或应用技术创新等方面成果显著。

2. 论文的研究与国内外已有同类研究相比有创新性,探索了有价值的现象、规律,或提出了新命题、新方法,或纠正了前人在重要问题的提法或结论上的错误,或创造性解决了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中的关键问题。

3.论文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作者在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的两年内获得博士学位。

5.作者需为CAAI会员。

第五条 本计划实行单位推荐制,可推荐的单位包括CAAI分支机构、CAAI理事单位或单位会员、地方人工智能学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学校、科研院所。

第六条 推荐项目需提交推荐书、论文全文以及攻读博士期间的相关成果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电子版和书面版需保持一致。

第七条CAAI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评选标准如下: 

1.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的研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发表了与论文有关的多篇文章,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体现出论文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风严谨,入选激励计划。

2. 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较大的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的研究接近国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发表了与论文有关的文章,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体现出论文作者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风严谨,可入选激励计划提名。

第八条 学会邀请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委会主任、专委会主任、常务理事,以及外聘院士和专家等组成CAAI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的评审委员会,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年度评审专家委员会;

2.审定计划评审结果;

3.异议处理;

4.为完善激励计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5.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CAAI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营工作。具体包括:

1. 组织CAAI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收集对本计划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等;

3. 受理社会赞助;

4. 组织承办系列活动。

第十一条 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 初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以网评方式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2. 终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入选激励计划的论文应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评专家通过,入选激励计划提名的论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会评专家通过。

    3. 公示:终评结束后,在学会官方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需要在异议期内向学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接受被参评项目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2.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回避;

3.其他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的处罚,且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担任评委。

第十三条 申请参评的人士和推荐者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赠与或以变相形式赠与钱物;

2.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3.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工作人员打听评审消息。

违反本条规则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将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的处罚;如推荐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则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四条 有如下情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 终评时,评审委员会成员作为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参评;

2. 评审委员会委员与已入围论文作者或指导教师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被认为有碍公正评审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罚结果,由学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学会通过官方渠道公布入选“CAAI博士学位论文激励计划”名单。

第十七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对入选的论文颁发入选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过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博士学位论文类奖项或计划等的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九条 在评议过程中,若发现参评项目有完成人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项目的参评资格;若在公布入选结果之后发现上述问题,学会将取消其入选资格,收回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202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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