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经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青年奖、专项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和引导广大科研人员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智能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鼓励原始创新、团结协作和联合攻关,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努力造就和培养我国智能科学技术领域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提名和评审制度,不接受涉密项目,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组织和日常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一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

第七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一)所称“从事智能科学研究,贡献卓著,历史上取得被国际公认的高水平成就”,是指被提名人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二)所称“从事智能技术前沿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突破,攀登科技高峰,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是指被提名人在智能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实现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三)所称“在智能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应用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是指被提名人在工程技术开发或产业化应用工作成果突出,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的被提名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术风范,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智能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从事智能科学研究或者智能技术开发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二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一)所称“在智能科学、技术和工程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贡献巨大,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是指被提名人活跃在当代智能科学技术前沿,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或者是被提名人在智能科学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二)所称:“在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工作原则上超过20年,对中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应用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或企业家”是指被提名人热爱中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通过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等,为推动中国智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包括在海外工作的杰出人工智能科学家或专业人士。


第三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内容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价值;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较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奖励团队成果完成人,单项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不奖励成果单位。


第四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三)所称“经过技术实施后,能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比较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五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科研及项目结题,具有科技成果评价或验收报告,具有两年以上完成整体技术应用,技术发明成果应取得已授权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第二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奖励团队成果完成人,单项奖励人数不超过6人。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不奖励成果单位。


第五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智能科学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二)所称“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成果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科学普及创作作品方面成效卓著;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创新工程项目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所称“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在科普创作取得创新性作品、形成独立科普体系,且社会效益显著”,是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的科普作品;或者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了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六条所称“具有支撑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和激发员工创新精神的优秀体制机制”,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通过创新机制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包括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升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已经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成果(非国家及省部研究课题),原则上符合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申报范围。被提名的企业成立须满四年,且具备两年以上的经济效益和盈利水平。

第三十五条  在完成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不含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人或者成果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通过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创新和集成,形成、拓展了产业链,发挥了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者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较高生产水平和配套能力,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不含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单项授奖只奖励1个单位。


第六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所称“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是指具备3至5年的科研经历,在科研第一线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潜力和科学价值,所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高度认可和广泛引用。


第七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

第三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所称“具有原创性和先进性成果,实现前瞻性基础及应用研究,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是指开发的项目瞄准制约我国产业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在开放的工具链、高计算效率、低能耗、多场景适配的架构创新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研究成果在人工智能芯片和系统软件领域攻克前沿技术问题,芯片协同优化性能突出,在易用性、效率、扩展性、安全可控等一项或多项技术指标上具有原创性和先进性;在科技创新性和应用效果方面对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在云端训练、云端推断和终端推断等领域具有业界领先地位,能够产生高价值的解决方案或行业应用,并在一定时期内对解决类脑芯片架构等卡脖子技术难题成效显著;流片生产可复制性规模化,在提升供应链下游模组产品量产,加速人工智能芯片产品规模商业化方面,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产业生态价值。

第四十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成果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卡脖子瓶颈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创新工程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十一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四十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人和项目团队所做出的技术创新应用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成果,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应用,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比较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十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的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科研及项目结题、科技成果评价或验收报告,具有两年以上完成整体技术应用,技术发明成果应取得已授权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第四十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


第八节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一)所称“选题为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前沿,具有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是指论文的选题具有开创性,能够体现或反映选题方向的趋势和成果,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研究方向明确。

第四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二)所称“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是指论文的研究与国内外已有同类研究相比有创新性,探索了有价值的现象、规律,或提出了新命题、新方法,或纠正了前人在重要问题的提法或结论上的错误,或创造性解决了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中的关键问题。论文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或重要会议上发表了与论文有关的文章,并有一定的国内外影响力。

第四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三)所称“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是指论文能够体现作者在智能科学与技术及其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与专门知识,引证资料丰富准确,论文结构严谨,语言表述清晰流畅,逻辑性强,图表规范,总结提炼准确。

第四十八条  曾获得过或正在申报其他国家一级学会或省部级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得申报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十九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授奖等级,根据参评论文进行综合评价,评定标准如下:

   (一)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的研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发表了与论文有关的多篇文章,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体现出论文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风严谨,可以评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二)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较大的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的研究接近国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发表了与论文有关的文章,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体现出论文作者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风严谨,可以评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管理

第五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三)审核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为完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研究提名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候选项目。

第五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5至11人。主任委员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学会副理事长、专委会主任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产生。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秘书长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五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人,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委员会主任从评审专家库提名,经奖励委员会审议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五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提名人和被提名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评审中的关键环节派员监督;

(二)审议关于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四)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者获奖资格等处理;

(五)监督评审专家信誉管理制度的实施,审议评审专家信誉评价记录;

(六)对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承办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十七条  被提名的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的成果必须经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验收或获得授权发明技术专利,并实际应用两年以上,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智能产品或工艺性研究的成果,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市场销售的商品成果,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

第五十八条  项目成果所有权有异议者,不得作为成果完成单位提名;主要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不得作为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被提名项目,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杰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九条  提名“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必须经被提名人及其所属单位,或被提名单位同意,并在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价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填写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包括提名书、技术评价证明(包括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评价、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财务报表或销售合同,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

提名材料应从网站下载打印后胶装成册,由提名人签字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原件材料一份报送至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六十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被提名人或被提名单位。

第六十一条  提名单位、提名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交书面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六十二条  每人每年只允许作为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人工智能专项奖四大奖项中的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不得同时被提名多个奖项。

第六十三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机构、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在国内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在中国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被提名为“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或者成果完成单位。

第六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六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参加“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六十六条  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的被提名人、被提名单位及项目。

第六十八条  被提名人、被提名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人或提名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五章  评审

第六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优秀青年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杰出贡献奖提名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终评。

第七十条  初评包括函评和会评。

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遴选专家,对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优秀青年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组织函评。

评审委员会基于函评统计成绩,对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会评,并对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被提名人选进行评审。

第七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学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对通过初评的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青年奖的候选人、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

第七十二条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优秀青年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人选及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提交终评。

第七十三条  终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委员会主任从评审专家库提名,并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确认。终评以会评形式开展。

第七十四条  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评审专家,对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七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函评)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采用评分制产生函评结果;

(二)初评(会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三)终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五)评审委员会和终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2/3及以上多数(含2/3)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六)通过初评需得到不少于到会1/2以上(不含1/2)委员赞成票。

(七)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需获得到会终评专家2/3及以上(含2/3)赞成票;二等奖需获得1/2以上(不含1/2)的赞成票;三等奖由终评专家委员会确认通过;

(八)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杰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需要获得到会终评专家2/3及以上(含2/3)的赞成票;

第七十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七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学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对通过审核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获奖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十九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及行业的监督。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专项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八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情况,并协助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八十二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监督委员会、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提名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八十三条  涉及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协助。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监督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八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八十五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八十六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单位、提名人。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该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第七章  授奖

第八十七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对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批准。

第八十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不含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和专项奖(芯片项目)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40%。其中特、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7%,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8%。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获奖数量不超过对应提名申报项目总数的20%。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九十条  对评审委员会以及奖励工作办公室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评审活动等处理。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一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担任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智库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不同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违反《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或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已经授奖的,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三年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提名单位和个人骗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参与“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六条  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

随文附件

附件1.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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